大城县广安镇人民政府目录清单 |
收费目录 |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|
收费标准 | 建制镇住宅30元/平方米 ;非住宅30元/平方米(2022年5月1日起执行) |
收费主体 | 大城县广安镇人民政府 |
计费单位 | 元/平方米 |
收费依据 | 财综〔2010〕80号 冀政发〔2016〕51号 冀政办字〔2019〕20号 冀政字〔2021〕74号 冀财非税〔2022〕6号 廊政办〔2022〕8号 大政办〔2022〕17号 |
收费范围 | 广安镇镇区规划区内 |
收费对象 | 广安镇镇区内进行新建、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|
征收方式 | 严格按照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缴入国库 |
减免规定 | 一、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: 1.托儿所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; 2.老年公益活动设施、敬老院、社会福利院、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(残疾人住宅除外); 3.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(不包括军队招待所、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); 4.廉租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; 5.法律、行政法规、省级地方性法规、部门规章、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。 二、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: 1.文化、卫生、科技、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,减征30%;大学、中专、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%; 2.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,减征50%; 3.党政机关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,减征50%; 4.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%; 5.法律、行政法规、省级地方性法规、部门规章、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。 三、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,其使用性质(功能)发生改变的,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。 |
监督举报电话:0316-5958931 |
备注:上述政府性基金均为缴入地方国库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成项目,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参照财政部《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》内容。 |